2011年7月21日 星期四

性別平等教育常見問與答

蒐集「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議題如下:

Q1:性別平等教育法立法宗旨為何?

A:為促進性別地位的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的教育資源與環境。(第1條)

 
Q2:學校應如何因應性別平等教育法?
A:性別平等教育法是法入校園的法律,全校包括校長、教職員工及學生都應遵守的法律。學校各處室的因應之道如下:
一、教務處:將性別平等教育法教材融入於各學科教學,納入整體教學計畫中。
二、訓導處
  1. 將性別議題融入班會、週會與社團等活動。
  2. 重視校園安全教育與危機處理。
  3. 學務處是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的收件單位,並於收件後,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三、輔導室: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規畫及性侵害、性騷擾、學生懷孕等個案輔導。
四、總務處:友善安全空間與環境規劃、執行及相關資源支持。
五、學校每學期至少有4小時性別平等教育法課程或活動。

Q3: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A: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所定公告方式為,張貼於學校公告欄,並得以書面、口頭、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

  
Q4:學校的招生及就學可否有性別或性傾向的差別待遇?但有什麼例外?

 A: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3條規定:原則上,學校的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的差別待遇。

二、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因為性別因素的正當理由,經該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的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Q5:學校對於因性別或性傾向的學生,如同性戀學生該如何提供協助呢?

A: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1. 學校不得因學生的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2. 學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的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Q6:學校教材的編寫、審察及選用,應符合什麼樣的原則?其內容呢?

A: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8條規定:教材的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原則,其內容平衡反映不同性別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的性別觀點。

 
Q7: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幾小時?

A: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Q8:學校老師對性別平等教育應持的態度

A: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的學科領域。(第19 條)

 
Q9:學校對於懷孕學生應如何處置?

A:
  1. 提供懷孕或生產學生的適性教育,並操彈性措施,協助其完成學業及提供相關輔導。
  2. 依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第五條規定學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做出不為的處分,或以明示或暗不的方式要求學生休學、轉學、退學或請長假,亦明定遭受學校歧視或不當處分的學生,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提出申訴或救濟。
  3. 對於學生懷孕事件,需依教育部2005年7月28日令頒「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辦理。

 Q10:何謂校園安全規劃,應注意那些事項?

A:
  1. 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
  2. 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的使用情形,並應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的空間。
  3. 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4. 定期舉行檢視說明會。

Q11:性侵及於性騷擾的定義為何?

A: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的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的程度者:

  1. 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的機會或表現者。
  2. 以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的條件者。

Q12:何種情形才構成校園性騷擾並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A: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且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Q13: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教師」定義為何?

 A: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9條第2項規定,教師是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的人員。

 
Q14: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職員」定義為何?

A: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9條第2項規定,職員係指「前款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再依教育部95年9月15日台訓(三)字第0950132320號函示:學校內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人員,依學校對其管理程度,由高至低可概略分為正式編制職員、學校直接約聘僱人員、替代役、透過人力派遣公司約聘僱人員、外包廠商派駐於學校人員(如保全、餐廳廚工)、由教授直接聘用的研究助理。基於保障學生權益,因上述人員為固定在校工作,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職員」之範圍,使學校得以處理相關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Q15: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學生」定義為何?

A: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9條第2項規定,學生是指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

 
Q16:當學生遭受校長性侵害或性騷時,應向那一單位申訴?

A:向學校所在地教育局申訴。

 
Q17:當學生遭受學校教職員工性侵害或性騷時,應向學校那一單位申訴?

A:向學校學務處(訓導處)申訴。

 
Q18:當學生遭受他校學生或師長性侵害或性騷時,應向那一單位申訴?

A:向加害人學校學務處(訓導處)申訴。

 
Q19:當學生遭受校外人士(非學生身份) 性侵害或性騷時,應向那一單位申訴?

A:如知道加害人服務單位,則向該單位或縣市政府社會局申訴;如不知加害人服務單位就向警察局申訴。

 
Q20:當學生遭受學校教職員工性騷時,學生或檢舉人如何申請調查?學校應如何處理?

A:學生或監護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請調查;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Q21:性侵害或性騷擾被害人或檢舉人除了以書面申請調查外,可否以口頭申育或檢舉?

A:可以,但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Q22:當學校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那些情形下,應不予受理?

A: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規家:學校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 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2. 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3.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Q23:學校受理校園內所發生之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如何處理?

A:
  一、通報教育局及社會局(113通報)。

  二、學校接獲申請或檢舉後,應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於受理申訴後3日內:

  1. 交給學校設立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2. 性平委員會於處理此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得外聘。
  3. 調查小組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二次,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Q24:學校如何成立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小組調查?

A:調查小組成員以3至5人為原則且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所成立的調查小組,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的專家學者的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Q25:學校在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該注意什麼?

A:
一、保障事件當事人的受教權或工作權。

二、應保持客觀、公正、專業的原則,給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的機會,並注意避免重複詢問。

三、對於當事人、檢舉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的考量外,應予保密。

四、行為人為未成年人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五、行為人與被害人有權力不對等時,應避免對質。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園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六、對於當事人的受教權或工作權,應予保障。

七、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主張的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提供心理輔導,保謢措施或其他協助。

八、申請人如撒回申請調查,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繼續調查處理。

  
Q26: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己進入司法程序階段,學校調查工作是否停止?

A:不須停止,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進行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時,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的影響。

 
Q27:行為人(加害人)不願接受或配合學校調查,怎麼辦?

A:如無正當理由無故拒絕調查,學校可以報請主管機關對行為人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 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Q28: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調查屬實後,應如何處理?

 A:
一、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二、學校或其他權責機關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處置:

  1.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 接受八小時的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 接受心理輔導。
  4.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的措施。

 Q29:加害人轉學或轉至其他單位服務時,學校應如何處置?

A:加害人轉學或轉至其他單位服務時,主管機關或原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向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的學校通報。

 
Q30:學校接到加害人轉入就讀或原學校通報後,應如何處理?

A: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的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加害人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如有違反,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Q31: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的申復結果不服,應如何處置?

A: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的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一、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的規定。

二、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的職員及中華民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的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規定。

三、私立學校職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

四、公私立學校工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

五、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請。


 
Q32學校是否要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A: 是的,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為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第9 條)


 
Q33:學校考績及教評會成員規定?

A: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的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Q34:學校通報的權責工作為何?應完成哪些責任或負起哪些義務?

A:學校、教育人員在兒少保護網絡中的權責為:

  一、通報的責任: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76條第1項等相關責任通報的規定,發現任何疑似兒少保護的學生,應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二、通報的方式: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教育人員應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等方式通報各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單送主管機關。

  三、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的義務─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7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4項規定,通報後,為協助兒少保護案件調查,教育人員負有配合主管機關並提供資料的義務。

 
Q35:如果沒有通報,會受到何種處罰?

A:依法,教育人員為責任通報者,因此,若無正當理由不通報使得兒童、少年陷於危險者,將面臨以下裁罰: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違反第34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者,依法應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1項:違反第50條第1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違反第9條第1項之規定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Q36:通報兒少保護案件後,學生一定會被安置嗎?

A: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的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主管機關才會施予緊急安置處遇。因此通報後,非有(立即)危險情況,兒童、少年不會被帶離家庭。

 
Q37:為什麼兒少被安置之後,主管機關都不願意透露安置地點?

A:為了預防不幸事件發生、兼顧其他被安置人的人身安全等因素,原則上,主管機關不會透露保護性個案的安置地點。如果掛心兒童、少年安置後的情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9條第3項,學校可以與主管機關聯絡,經其評估許可後,可依主管機關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進行探視。惟此項許可需尊重兒童、少年的意願。


 
Q38:什麼是高風險家庭(高關懷)?學校應該通報嗎?

A:若發現18歲以下學生的家庭發生以下任何一種危機情形(兒少保護、性侵害、家庭暴力除外),且該家庭的親屬網絡、支持系統薄弱,致使兒童、少年缺乏適當照顧,請通報主管機關,提供預防性處遇:

  1.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頻換同居人,或同居人有從事特種行業、藥酒癮、精神疾病、犯罪前科等。
  2.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從事特種行業或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3. 家中成員曾有自殺傾向或自殺紀錄者,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4.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父母未婚或未成年生子等其他不利因素,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5.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負債(積欠卡債)等,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6.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7. 其他。


Q39:家庭暴力目睹兒童的定義、辨識指標為何?

A:兒童少年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未直接受到暴力,但經常目睹或聽說雙親(現在或曾有婚姻關係)的一方對另一方施予暴力的兒童或少年,包括直接或間接目睹暴力行為的18歲以下兒童少年。


 
●本資料原出於網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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